2005年3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公司决定损害股东利益
  股东有权告公司吗

李先生问:
  我是某公司的股东,2004年年底,我公司董事会决议收购一家濒临破产的公司。这一举措将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我能否到法院起诉?我应以谁为被告?
  本报作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您可以到公司所在法院起诉,您可以把公司作为被告。

  律师丢证据致败诉
  造成损失谁来赔

王先生问:
  我委托律师为我追款,签合同交费后,我把涉案证据的原件都交给了律师。后律师不慎把证据丢失,致法院判我败诉。请问我的损失谁来承担?
  本报作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限制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你的律师将你的证据丢失,致官司败诉,故该律师所在的律师所应承担赔偿责任。

  住家附近挖化粪池找谁论理

阎女士问:
  我住在某小区旁边的一排平房里。前不久,小区要在离我家屋子不到1米的地方挖一个化粪池。化粪池不但有难闻的味道,而且弄不好会有毒气产生,我要求小区停止建设化粪池,却被告知,挖化粪池是经过区规划局批准的,属合法建设,请问我该怎么办。
  本报作答:从知道挖建化粪池的决定3个月内,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规划局撤销该决定。同时,因为你的房屋是不动产,所以即使该化粪池建成了,你也有权提出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